2024-08-17
經濟日報
【本報訊】近年差估署負責就「劏房」進行租賃規管,惟近日有12名「劏房」業主因無遵守在租期開始後60日提交租賃通知書的要求,被東區裁判法院判罰合共23,200元,其中一名業主觸犯9宗罪行而被判處罰款7,200元。
自《條例》生效以來,估價署已成功檢控358宗個案,共涉及310名「劏房」業主,罰款介乎400至34,800元,合計總罰款共731,610元。
差估署發言人重申,「劏房」業主必須嚴格遵守法例規定,除了跟進舉報個案,亦一直以多管齊下的方式主動識別、調查及跟進有關業主涉嫌違反《條例》規定的個案。若業主無合理辯解而拒絕提供相關資料或忽略署方要求,即屬違法,最高可處第3級罰款(1萬元)及監禁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