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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換 一 」 業 主 入 稟 求 退 回 27.3 萬 辣 稅

2015-04-15    星島日報
(星島日報報道)政府前年推出打擊炒樓的「雙倍印花稅」辣招,只容許換樓人士可「先買後賣」,只要購入新物業後半年內簽立買賣協議,出售其唯一物業,便可申請退回多繳稅款;但有業主於限期內「兩細屋換一大屋」,申請退稅遭拒,日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推翻稅務局決定,是該政策首次遭受挑戰。   財政司司長曾俊華前年為打擊樓市「炒家」,推出「雙倍印花稅」辣招,向購入二百萬以上物業買家收多一倍印花稅,但豁免首次置業或換樓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業主。   申請人何國泰入稟高等法院,答辯人為稅務局印花稅署署長。入稟狀指,何於青衣翠怡花園第二座及第六座,分別持有四百多呎及六百多呎的兩個單位。他與妻子誕下第二胎後,地方不夠用,前年六月二十五日以七百三十萬購入珀麗灣一個單位,支付二十七萬三千多元印花稅,及於三個月內將原有兩個翠怡花園物業,以合共八百零八萬出售。   由於雙倍印花稅政策,他在支付二十七萬三千多元印花稅之後,申請退回多繳稅款。惟稅務局今年一月拒絕其申請,回覆只有於半年內出售「原有唯一」物業的「先買後賣」人士才可獲豁免,因何擁有超過一個原有物業,所以仍須支付「雙倍印花稅」。   何認為政策所指的「原有唯一」(original and only)物業,是指於半年內出售原本持有的最後一個物業(only remaining),即沒限制申請退稅的「先買後賣」人士不能持有多於一個原有物業,批評政策用詞具誤導性,稅務局亦錯誤理解政策意思。   何又指香港很多有多名成員的家庭,都會在同層購入兩個相連單位,或於同棟大廈購入兩個不同層單位居住。當有小孩出生後,往往會因方便上學而搬到另一區,並「兩細屋換一大屋」。   他解釋購入原本兩個單位非為投機,而是分別供自己及妻子家人居住。政府向換樓人士退稅原意,是支持有換屋需要的香港市民,加上他「兩換一」,正正符合政府增加房屋供應的目的。   他認為印花稅署署長現在的做法違反政策原意、不合理及侵犯其人權,因此入稟要求推翻稅務局拒絕退回二十七萬多元稅款決定。何昨指已於入稟狀解釋清楚,拒絕回應。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指,稅務局不會評論個別個案。 案件編號: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四九──二○一五。 2015-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