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15
經濟日報
雙倍印花稅(Double Stamp Duty,DSD)引起爭議,有業主「先買後賣」形式換樓,先購入馬灣珀麗灣1伙,後沽出兩個青衣翠怡花園單位,向政府申請退稅但遭拒絕,昨日入稟高院司法覆核,質疑法例無列明換樓只涉1伙。
政府於2013年推出雙倍印花稅,當中容許透過「先買後賣」的換樓客,在購入新置物業後6個月內沽出原有物業,便可以豁免徵收雙倍印花稅,向稅務局申請退回多繳交的稅項。
原翠怡兩伙 自己及親屬居住
據入稟狀指出,提出訴訟的姓何事主在1995年結婚,以及2006年計劃生子時,分別在青衣翠怡花園購入兩個單位,作為自己及親屬居住之用,其後由於兩名子女出世,故此在2013年計劃購買面積較大的單位作自住。
何氏在2013年6月以730萬元購入現時珀麗灣單位後,先後向稅務局繳交兩份合共54.8萬元印花稅,相當於樓價7.5%,其後便在同年6月及8月分別沽出原本持有的兩個翠怡花園單位,並在去年11月向稅務局申請退回多繳的3.75%額外稅。
稅局質疑 實質擁有多於1單位
不過,稅務局質疑,事主屬於多於一個住宅單位的實益擁有人,因此拒絕退稅。
入稟狀質疑,條文並無刻意區分「先買後賣」的買家原先是擁有一個或多個物業,只要沽出其所有物業便可獲豁免雙倍印花稅。
事主又稱,當初購買翠怡花園兩單位都是作家庭擴展所需,而換樓購買珀麗灣則是配合子女就學,並非為投機,故當局的決定違反合理期望,並質疑政府做法不公平,因此提出司法覆核。
撰文:余敏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