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28
東方日報
【本報訊】公屋居民被揭擁有香港物業卻無申報,最終被法庭定罪。在5宗檢控案件中,有6名公屋居民分別因在申請公屋和申報入息及資產時,沒有申報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同被判監禁14天,緩刑12個月,及罰款5,000元或一萬元,並且被房屋署收回單位。房屋署發言人昨日提醒所有公屋申請人及公屋居民,必須如實申報其入息及資產。
收回單位 罰五千或萬元
5宗個案的被告人分別居住於安泰邨、秀茂坪南邨及廣田邨。當中3名居於安泰邨的公屋居民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房屋條例》第26(1)(c)條而被檢控,並於6月24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房屋署早前已收回其中一個公屋單位,亦將向另一租戶發出遷出通知書。至於餘下的一個公屋單位亦將於7月內由所涉居民交回。
至於居住秀茂坪南邨及廣田邨的公屋居民,因拒絕或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違反《房屋條例》第27(a)條而被檢控,並於6月24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房屋署早前已收回其中一個公屋單位,亦將向另一租戶發出遷出通知書。
房屋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公屋申請人及公屋居民,必須準確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而住戶在向香港房屋委員會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時,應先仔細閱讀入息及資產申報表的內容及填表須知,並按指定的方法計算其收入及資產以填寫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