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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公營屋平權案 政府獲批上訴終院

【本報訊】現行公屋和居屋政策當中,不承認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另外有關遺產繼承的法例亦不承認同性婚姻關係。有男同志早前不滿上述政策,並向高院原訟庭提出司法覆核。原訟庭早前裁定上述政策均屬歧視和違憲。政府一方就上述案件均提出上訴,但上訴庭於去年10月駁回上訴並維持原判。政府一方其後再向上訴庭申請許可往終院上訴。上訴庭昨頒下判詞指,該些案件均涉及廣泛及重大的法律觀點,故批出上訴許可。 指歧視違憲去年駁回上訴 政府就3宗案件均提出往終院上訴的許可,首案答辯人為男同志Nick Infinger於2018年在加拿大與丈夫結婚,返港後以「一般家庭」身份申請公屋。在符合入息資格下,他和丈夫被房委會以不符「夫婦」定義而拒絕申請。次案答辯人是李奕豪,他與已故的吳翰林於2017年在英國結婚後,以綠表資格購入居屋單位,但獲房委會告知同性配偶不能視為「家庭成員」加入為住客;第3案答辯人同樣為李奕豪,他在吳過身後獲告知,《遺產條例》下「有效婚姻」只涵蓋異性伴侶,同性婚姻不受條例保障。 政府一方就3案提出的法律爭議包括婚姻狀態是否相關議題下的區分特徵;房屋政策方面,《基本法》第36條是否只是保障異性配偶享有申請公屋及居屋的權利、若單位編配給同性配偶會否令原本合資格的傳統異性伴侶家庭無法享用權利等;就遺產案方面,政府一方提出在考慮同性及異性婚姻的差異時,是否有其他方式讓同性婚姻伴侶行使遺產繼承權。 案件編號:CACV 81,558/2020,CACV 36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