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23
經濟日報
欄名:市場快訊
有報道指,啟德兩幅「港人港地」地契沒有列明相關限制條款。發展局回應指,除非取得地政總署署長的同意書,否則業主30年內不能轉讓予非港人,強調限制沒有改變。
發展局指,上述同意書屬土地契約的一部分,同意書其中一項要求,是「港人港地」單位只可售予持有有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人士(由土地契約日期起計30年內),任何未經地政總署署長書面同意,作出轉讓等同違反地契條款,政府有權收回有關物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