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女物業代理涉於疫情時替租戶處理租約,要求租戶支付4.1萬元賄款,以洽商減租。女代理最終收取2.1萬元賄款,昨就代理人接受利益等6罪被判囚7個月。裁判官判刑時指,被告行為影響其從事行業。
女被告鍾繡文(57歲,物業代理)早前被裁定3項代理人接受利益、1項代理人索取利益及2項煽惑他人提供虛假資料罪成立。
官斥被告自編自導 無中生有
裁判官判刑時指,被告聲稱可協助事主減租,並在業主不打算減租下,仍向事主堅持說法,並虛構有高人協助。裁判官指,本案屬被告自編自導,無中生有,以向事主索取利益。被告行為影響其從事行業,亦對其他銷售員不公平,但考慮到被告已作賠償,最終亦沒有實際得益,判囚7個月。
案情指,被告案發時任職伯樂聯行物業代理,1名租戶由2019年12月起租用旺角某舖位經營夾公仔店,月租14萬元,被告為交易的經手代理。該租戶於2020年5至9月期間多次接獲被告通知,業主同意減收租。
被告每次均向該租戶索取賄款,最終收取3筆賄款共2.1萬元。被告其後再向該租戶索取2萬元賄款,又煽惑該租戶使用5張看來由1間裝修承辦商發出的收據,以掩飾向她支付賄款。
裁判官:葉啓亮;案件編號:KCCC1817/2022。
責任編輯:蔡偉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