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0-18
經濟日報
【本報訊】高院早前分別就已婚同性伴侶不獲申請公屋,以及被拒在毋須補地價下轉移居屋業權司法覆核案中,裁定兩男同性伴侶勝訴。房委會早前就兩案提出上訴,上訴庭昨於判詞指,認同原審法官所指,相關房屋政策屬歧視同性配偶和違憲。
上訴庭於判詞指,上訴方稱《基本法》36條僅保障異性伴侶申請公屋,以及轉移居屋時毋須補地價,惟上訴庭認為《基本法》36條與是次上訴無關。
上訴庭:相關房屋政策 屬歧視
上訴方指出,相關公屋政策的對象是育有子女的家庭,然而同性伴侶未能如異性伴侶般生育。上訴庭指,同性伴侶亦可透過人工生育及收養等養育子女,而異性伴侶亦會不願意生孩子。
上訴庭認同原審法官所指,相關房屋政策屬歧視同性配偶和違憲,而且改變政策亦不會影響異性伴侶申請資助房屋的權利,故駁回上訴申請。
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鮑晏明、區慶祥;案件編號:CACV81/2020、CACV362/2021。
責任編輯:吳文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