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歲高級消防隊長涉以近1,000萬購入新蒲崗譽•港灣一單位,獲批8成按揭貸款,成交當日即租出單位,昨被裁定2項欺詐罪成。法官指,被告在成交前查詢放租情況時已有出租意圖,准保釋至下周二求情及判刑,法官明言判監是唯一選項。
兩欺詐罪成 准保釋下周二判
被告許智豐(39歲,高級消防隊長)早前否認2項欺詐罪。控方案情指,被告在2020年4月10日簽訂臨時買賣合約,以965萬元購入新蒲崗譽•港灣一單位,獲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批出8成按揭貸款。
在單位成交前2天,被告向物業代理詢問物業的市值租金。同年7月6日成交當日,被告獲銀行放款,同日簽署放租紙委託地產代理出租物業,成功租出物業。
法官昨裁決時指,被告簽署文件時承諾和聲明將來會把該物業用作自住,若日後有意圖或行為把物業出租,被告便有責任向銀行披露。
對於辯方指被告有可能不知道要向銀行披露的程度和要求,法官指被告在警誡會面中,承認已看過按揭保險計劃按揭貸款申請書,簽署時已知須申報更改該物業的居住用途,被告解釋是忘記了申報出租,代表被告並非不知道何時才需要申報。
成交前查詢放租 辯稱忘申報
被告另於警誡下稱,申請按揭貸款和按揭保險過程中一直有自住打算,直至成交後數小時覺得物業「唔係好夠住」及得知物業有租值,才改變主意出租物業。法官反駁,物業的面積和間隔一直沒變,若被告認為單位小根本不會買,因此不接納被告說法。
法官續指,被告在成交前2天已向地產經紀查詢物業放租情況,並將鎖匙交給物業代理,成交當天便簽署放租紙,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在成交前已有出租意圖,藉蓄意欺騙令按證保險公司批出按揭保險,獲工銀亞洲批出貸款,使被告獲得利益,遂裁定罪成。
暫委法官:陳炳宙;案件編號:DCCC 677/2022;10月10日判刑。
作者:陳曉欣
責任編輯:蔡偉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