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07
東方日報
【本報訊】申請公屋需經資產審查,惟審查機制過於僵化繁複,令不少有需要的基層人士難以成功通過。社區組織協會昨約見房屋委員會反映,強制規定若公屋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有固定工作,需提交由僱主簽署及蓋章的「僱員薪金證明書」,惟不少僱主拒絕簽名作實或延誤回覆,直接影響申請人申請及編配公屋。
社區組織協會表示接獲多宗市民求助,因為公屋申請資格審查的文件要求繁複,變相阻礙有需要人士申請及配屋機會,批評做法本末倒置。
社協代表舉例,有街坊本為地盤散工,約2至4個月便會更換及跟隨新判頭工作,惟因申請前曾連續兩個月為判頭A工作,便被房署界定為判頭A是固定僱主,甚至要求及後工作的兩個判頭亦需提交證明書,但因街坊已與判頭A失去聯絡,故難以提供薪金證明書,最後來回上訴,拖延約3至4個月才獲房署批出其資格審查。
冀准以糧單等證明
社協建議房署參考津貼援助的審查機制,接納申請人以銀行月結單、存摺、糧單等作薪金證明;另亦可增設住址證明聲明書,供無法提供租單的申請人填寫。
房委會表示,審查機制需要嚴謹執行,以便真正分配公屋予有迫切需要的申請人手上。房署代表則稱,若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無法提供僱員薪金證明書,亦可提供其他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