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廣西近日修訂管理辦法,為防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金鏈斷裂和項目「爛尾」風險,開發企業在獲得預售許可前,不得開展銷售活動。
據《南寧晚報》昨日(5日)報道,5月27日公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房地產開發企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增加了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當與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商業銀行簽訂預售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規定。
不得收取預售價外費用
《辦法》明確,獲得預售許可之前,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開展商品房銷售活動,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購房人收取預售價以外的費用。房地產開發企業製作商品房預售廣告或者進行其他形式的宣傳時,應當載明批准文號。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預售許可,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應達到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
此外,《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辦理預售許可(現售備案)之前,依法制定臨時物業管理規約,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人(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
責任編輯:李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