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知名教育家陳樹渠的家族公司「寶聲集團」,五年前欲向「前進有限公司」購入荃灣汀九豪宅「星悅海灣」的十三幢洋房,但前進轉軚致電指它不想繼續交易,寶聲指前進涉嫌違約而興訟索償違約金二百萬元。暫委法官藍德業昨頒布書面判詞指,涉案意向書在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正式終止執行,前進只是表明願意按意向書條款向寶聲作出賠償,認為寶聲是接納了前進「預期違約」,遂裁定前進勝訴,下令前進只需向寶聲象徵式賠償一元 ,寶聲則須向前進支付六成訟費。
記者:劉曉曦
原告為寶聲(集團)有限公司,兩名被告依次是前進有限公司時任股東關秩安及關秀琼,二人為夫婦。寶聲於二○一七年斥資二億四千五百萬元,向持有荃灣汀九青山公路豪宅「星悅海灣」的前進有限公司,以轉讓七成股權的形式簽約購入十三幢洋房,但關秩安在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突然致電寶聲集團董事長陳耀璋,指他希望「取消交易」,陳在庭上供稱:「咁唔得㗎喎,違約就要負責,就要賠錢」,而陳指自己當時建議關賠償二百萬元,被告方反駁指當時關是說:「我願意賠啦,根據意向書第十B條啦。」
裁定寶聲接納「預期違約」
藍官在判詞中裁定「意向書」雖然缺乏基本條款細節,但仍屬於具約束力的合約。至於「意向書」的條款第十A及十B條是指,前進簽署「意向書」後不得與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就「星悅海灣」及「前進公司」的股權轉讓或增質擴股進行協商或談判,如前進違反「相關規定」,便須承擔寶聲聘請律師、會計師、投資顧問等費用,上限二百萬。
藍官裁定關秩安致電陳耀璋時,關秩安同意按意向書條款向寶聲作出賠償,雙方已同意終止執行意向書,但關秩安表明陳耀璋一方在終止執行意向書時,仍未聘請律師、會計師、投資顧問作盡職審查,故沒有相關費用支出。藍官裁定寶聲接納前進「預期違約」,拒絕寶聲有關損害賠償的申索,下令前進只需向寶聲象徵式賠償一元 。案件編號:HCA 1861/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