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劏房租管條例年初生效,首次有業主違法被定罪。政府昨公布,有業主涉不當收取租客水電費,沒出示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帳目,也沒向租客提供租金收據,昨在東區法院被判罰款6,600元。
政府昨稱,差估署5月中接獲投訴,指有業主要求劏房租客付還經分攤的水電費時,沒有提供相關資料。差估署經深入調查及蒐集證據後,檢控該名涉嫌違例的業主。該業主昨在東區法院承認6宗有關水電費及1宗沒有提供租金收據的罪行,共被判罰6,600元。
無提供書面帳目 不當收費
差估署稱,希望首宗被定罪個案能向劏房業主,發出須遵守條例規定的強烈信息,同時提醒劏房租客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益,呼籲市民如遇有涉嫌違規個案,應挺身而出盡快向差估署舉報。
根據條例,劏房業主要求租客付還任何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收費,如水電費時,必須向租客出示有關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帳目顯示款額如何分攤,同時業主須在收到租客租金後的7日內,向租客提供收據。
責任編輯:劉子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