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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力高租用蘋果大樓 黎智英黃偉強欺詐罪成 構成虛假陳述 下月24日判刑

前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及行政總監黃偉強,隱瞞力高顧問公司違規使用蘋果大樓二十二年被檢控。經審訊後,法官陳廣池昨日於區域法院裁決指租約特殊,二人隱瞞事實會構成虛假陳述,黎智英以生意頭腦及精明手法駕馭龐大工商業集團,但不代表有事時可抽身而退。陳官認為力高即使曾涉及傳媒工作都不能抹煞其提供顧問服務本質,違反指明印刷用途,故裁定黎智英兩項欺詐罪成,黃偉強則一項欺詐罪成。案件押後至下月二十四日求情及判刑,以待索取二人背景報告,另於明年一月二十七日處理沒收令事宜。期間黎智英繼續還柙,黃偉強則續准保釋。 陳官裁決指兩項控罪大致相同,僅時段不同,為免承租人濫用土地獲利故科技園設立較大限制,案中蘋果大樓有指明用途,承租人申請租用土地前須提交提案計畫書,其後要為獲發牌公司簽署聲明及承諾書,故屬於特殊租約,有特殊限制,承租人和科技園之間有特殊關係,故有責任向對方披露事實,否則隱瞞事實會構成虛假陳述。 辯稱僅佔用0.16%面積 陳官續指科技園做法已有彈性,容許承租人為其他附屬公司等申請牌照佔用地方,亦明顯依賴承租人誠信,有需要時申請牌照,在此框架下承租人法律責任明顯不過,承租人的不作為可視作隱瞞。 陳官稱,七十四歲黎智英一九九五年作為集團主席申請租用涉案土地,由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承租,以出版印刷為指定用途,由始至終黎智英均為壹傳媒集團公司和力高主事人,開設很多公司,以其生意頭腦及精明手法駕馭規模不少的工商業集團,蘋果印刷有其獨立法人地位,但這不代表出現事故時黎智英可抽身而退,因參與事務寥寥可數而抹煞其責任。 陳官引述另一方面力高為二十二家公司擔任公司秘書,負責租用黎智英住所,名下持有三艘遊艇,力高十多年來有向蘋果印刷繳交租金。陳官提到黎智英支持力高運作,根據其股權分配和業務顯示,力高實為其私人公司,業務一直為顧問及管理服務,從未提及出版刊印報章雜誌用途,形容黎智英以「家天下」手法管理集團,雖然力高曾涉及壹傳媒動畫工作、持有蘋果印刷股份、向集團注入資金,惟不能抹煞力高提供顧問及管理服務本質。 科技園巡查沒「自我引爆」 辯方辯解指力高僅佔用大樓樓面百分之零點一六的面積,即使不符指定用途,亦不改大樓業務用途。陳官反駁說法混淆概念,指無論佔用地方多少,有見於大樓低廉地價及租期保障,承租人有法律責任為此申請牌照,之所以要簽署聲明和承諾書原因亦在於此,又反問這是否可以成為「劏房」藉口,劃出一成地方給三十家公司各一百方呎空間作其他用途都沒有違約? 陳官批評如採納辯方說法,將使得牌照制度形同虛設。簽訂租契前承租人已為二十七家公司申請牌照,當中不含力高,陳官推斷力高不符合條件故承租人不作申請。 陳官考慮到科技園人員巡查時蘋果印刷有意隱瞞力高存在,沒有「自我引爆」,及後急於搬離力高辦公室,加上其會議紀錄、稅務紀錄等,有足夠證據推論黎智英以力高處理私人事務,而並非承租人附帶事務。 因此陳官總結黎智英不可能不知道力高角色運作,因而隱瞞其存在作出欺詐,違約長達二十多年,致科技園沒有啟動違規程序,直接地使蘋果印刷得到租金等,以及力高可以方便地以低廉租金在內營運,故裁定黎智英兩罪罪成。 案件編號:DCCC 349/2021。 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