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退休警司龍少泉被指於在職期間隱瞞將名下物業出租,向政府及銀行申請貸款時,訛稱單位供自己及家人居住,使他獲政府批出政府購屋貸款及銀行按揭貸款合共近600萬元。他因此被廉政公署拘控,經審訊後於去年在區院被裁定欺詐罪成,被判入獄18個月。龍不服定罪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昨於高院上訴庭處理。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指當中有值得爭議之處,交由合議庭3名法官處理該上訴。
隱瞞欲將單位出租
上訴人龍少泉(55歲),被指於2016年9月29日至11月30日期間,根據購屋貸款計劃向庫務署申請貸款時,虛假地表示將交付一個愉景灣空置單位,沒有向庫務署申報他與該單位當時租客已簽訂租約,詐騙而誘使庫務署向他發放約207萬貸款。他另被指向滙豐銀行申請按揭貸款時,虛假地表示上述單位將由其父母居住,及將於交易完成時取得空置單位,詐騙而誘使滙豐發放按揭貸款390萬。
上訴方指,從上訴人與賣家簽訂買賣合同一刻,涉案單位的租客與前業主間的租約即告中止,涉案單位屬「交吉」,上訴人因此符合他申貸款時的陳述,即於交易完成時取得空置單位。律政司一方則指,上訴人早已知道涉案單位好大機會在交易後繼續出租,事實上該租客於樓宇成交後仍居於上址,故此上訴人聲稱取得空置單位是虛假陳述。審訊期間,上訴庭法官疑問理應沒有公務員會以為政府以公帑津貼的房屋福利,可用作買樓收租或投資之用。上訴方則指出,上訴人處理相關福利申請時做法較粗疏。案件編號:CACC 27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