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女買家擬以1,100萬元購入海怡半島一單位,惟於成交後得悉單位為凶宅,遂入稟高院指賣家及物業代表利嘉閣作出失實陳述,要求法庭聲明買賣合約無效,要求退回訂金110萬元及作出賠償。
原告張秀萍;答辯人李芬儀及利嘉閣地產有限公司。
促退訂110萬及賠償
入稟狀指,原告於2022年3月擬購入海怡半島單位,經次答辯人高級物業顧問莊國華介紹下,得悉涉案單位放售。原告指簽訂合約前,曾分別向兩名答辯人查詢後獲悉,單位不涉特別事故或是凶宅。原告基於有關回覆,最終以1,110萬購入單位,並於3月底簽訂臨時買賣合約,最終分兩次支付共110萬訂金,同年4月中簽訂買賣合約。
入稟狀續指,原告於完成交易後,於同年5月從他人得知,涉事單位於2006年5月曾有1名男子於浴室內自殺身亡,有關新聞亦可於互聯網搜尋。原告指最少兩名地產代理向她透露,有關自殺事宜廣為人知,地產代理界內部亦有紀錄,原告詢問大廈保安後確認事件。
原告指若知悉單位為凶宅,便不會買入單位。原告指兩名答辯人作出失實陳述,原告因此損失逾41.2萬元印花稅及其他法律開支。基於次答辯人違反照顧責任及疏忽,導致原告簽訂合約致造成損失。原告要求法庭聲明合約無效,次答辯人不應獲得佣金,並要求首答辯人退回訂金110萬,兩名答辯人均須賠償。
入稟狀編號:HCA93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