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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公屋虛報無物業 囚14日緩刑1年

【本報訊】一名公屋申請人涉嫌虛報無擁有物業,昨日被判處監禁14日(緩刑12個月)及罰款2,000元。房屋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公屋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 擁尖沙咀住宅物業 案件涉及一名公屋申請人於2021年3月的審核會面時,申報他並無擁有物業,其後經調查揭發,該公屋申請人案發時擁有位於尖沙咀彌敦道一個住宅物業。該名申請人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6(1)(c)條而被檢控,並於較早前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裁判官考慮到案情嚴重,在參閱感化官的報告後,法庭昨日判處被告監禁14日(緩刑12個月)及罰款2,000元。 房屋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公屋申請人,如在申請公屋租契時明知而向香港房屋委員會作出虛假陳述,而被法庭定罪,最高可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相關的公屋申請會被取消,已入住的公屋單位亦會被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