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03
星島日報
(星島日報報道)競爭事務審裁處早前裁定十六家裝修工程公司,在觀塘安達邨及安泰邨提供公共屋邨裝修服務時,從事瓜分市場及合謀定價行為,違反《競爭條例》的「第一行為守則」,判處罰款十三萬二千元至七十四萬元不等。競委會認為其中五家公司的罰款過輕而提出上訴,上訴庭昨同意不能只是基於合謀定價的協議是由分判商訂立,而有關建築及工程承辦商便沒有直接參與反競爭行為來作為罰款扣減的理由,上訴庭乃裁定有關上訴得直,下令五家公司的罰款增加二十三萬六千元至三十九萬五千元不等,即罰款被上調至六十五萬六千元至一百一十三萬五千元不等。競委會對審裁處的裁決表示歡迎。
永興聯合建築有限公司、大道建築公司、百達建築工程公司、馮氏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陶記營造廠有限公司,早前分別被判罰款六十七萬元、六十五萬六千元、七十四萬元、五十九萬八千元、三十四萬一千元。上訴庭乃改判永興罰款一百零三萬元,大道罰款六十五萬六千元,百達罰款一百一十三萬五千元,馮氏罰款八十五萬五千元,陶記罰款六十八萬二千元。
競委會:具阻嚇力案例
上訴庭判詞指出,建築及工程承辦商與其分判商在法例上被視為同一業務實體,理應承擔全額罰款,即使承辦商沒有主動或直接地參與任何嚴重反競爭行為,如合謀定價及瓜分市場安排,亦不應得到罰款扣減。而承辦商借牌予分判商不但違反房委會規定,亦損害公眾利益,不能成為求情理由,故認為原審法官按承辦商的角色比重而扣減罰款,犯了原則上錯誤。
競委會行政總裁畢仲明表示,是次裁決釐清在本地從事經濟活動人士的角色及責任,進一步釐清業務實體須負的法律責任,同時向有意參與或促成反競爭行為的市場參與者,發出了極具阻嚇力的訊息,立下重要案例。是次裁決確認除了直接參與反競爭行為的業務實體,競委會亦可向與他們組成同一業務實體的其他公司或人士追究全額罰款,讓承辦商清楚了解其潛在法律責任,確保分判商遵守競爭法。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一四三——二〇二〇、民事上訴四六及一五七——二〇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