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日報報道)前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及行政總監黃偉強涉嫌違反租契,隱瞞科技園公司,容許力高顧問公司使用蘋果大樓,原被控一項欺詐罪。案件原訂昨於區域法院開審,預計為期二十五日。黎智英預審後被加控另一項欺詐罪,涉及同類型事件,控罪日期更追溯至一九九八年。因辯方案件開審前夕才收到開案陳詞,並首次披露黎智英外籍助手Mark Simon及時任內部法律顧問何凱英二人涉案,辯方要求控方釐清指控詳情,法官陳廣池遂將案延至下周二。
案中兩被告原被控一項欺詐罪,據悉,預審後黎智英再被加控一項欺詐罪。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申請修訂控罪獲准,另交代審訊需傳召約十至十五名證人,爭議主要涉及四個文件冊。資深大律師黃佩琪要求控方釐清控罪詳情,解釋控罪當中提及「其他人」,辯方於周二收到控方的開案陳詞,才得悉案件涉及黎智英外籍助手Mark Simon及壹傳媒時任內部法律顧問何凱英,而何凱英之前從未在控方文件中出現。黃佩琪質疑何凱英身為公司律師,和公司員工黃偉強作正常商業溝通,何以構成犯罪行為,要求控方釐清詳情及雙方商討詳情。
黎智英加控一項欺詐罪
七十四歲黎智英被加控的欺詐罪,發生於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至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連同其他人,藉作欺騙,即向科技園公司隱瞞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八號的處所或其部分,並非按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提案計畫書、科技園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同日所訂的租契協議及於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所訂的租契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而使用或曾經使用;及/或向科技園公司虛假地表示,該處所或其部分是按提案計畫書、租契協議及租契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而使用或曾經使用,並以此意圖詐騙而誘使科技園公司沒有採取行動執行其在租契下的權利,導致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
黎智英和五十九歲黃偉強另同被控二○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前年五月十九日期間,連同周達權及其他人科技園公司隱瞞上述處所並非按上述租契第二附表而使用。案件編號:區院刑事三四九——二○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