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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翁控子擅賣養老屋敗訴 官斥「瞪眼說瞎話」

2022-03-19    明報
【明報專訊】七旬翁指控兩名兒子未經他同意,賣出位於將軍澳維景灣畔的「養老屋」,入稟控告兩子,要求取回業權。高等法院法官昨日頒下判辭,指七旬翁「瞪眼說瞎話」,意圖侵吞兒子的產業,堆砌120萬元首期的資金來源,下令撤銷申索。法官亦將案交予律政司跟進,考慮是否起訴七旬翁在宣誓下作假證供,包括歪曲置業付款詳情。 交律政司考慮起訴作假證供 原告為父親吳國樑(圖),被告為長子吳宇軒和幼子吳宇光。本案爭議在於,兩名兒子2009年購入維景灣畔物業,惟父親聲稱與兩子達成口頭協議,他與妻子各擁單位一半業權,兩子只是名義上的業主。 曾破產失業 虧空公款被追討 官不信夠錢付首期 法官歐陽桂如在判辭指出,幼子供稱買樓首期來自外婆饋贈的100萬元,並有外婆的誓章、銀行文件等為證據,裁定幼子證供可信,兩兄弟有經濟能力共同置業。對於原告自稱以120萬元積蓄支付首期,法官斥他是「徹頭徹尾的說謊者」,因為他於2006至2010年破產,其間失業近一年,買樓當日不會有能力置業。法官又指出,原告一直沉迷賭博,更於1999年因虧空公款判囚,事後被僱主追討虧空的款項,不會有足夠資金置業。 法官表示,原告聲稱於2009年的星期日簽訂臨時買賣合約,但簽約日是星期三,他亦弄錯簽支票的日期,明顯謊話連篇。法官提到,原告曾有家庭暴力案底,因毆打罪被判守行為,自此不再與妻子同住;從證據來看,妻子無可能有意與原告購入涉案單位養老,裁定原告聲稱的口頭協議不存在。 弄錯簽約簽支票日 審訊其間,原告親自盤問兩子,指控他們收入微薄及存款來源不明。法官認為這與案無關,批評原告鋪天蓋地污衊兩子。法官認為,觀乎原告理財不善,對家庭造成經濟傷害,外婆才會將100萬元贈予兩名外孫「上車」。 法官考慮案中證據後,裁定兩子是單位的擁有人,原告沒有任何業權,下令撤銷申索。此外,兩子於2018年以1115萬元出售單位,原告沒有將本宗訴訟的傳訊令狀送達兩子,導致兩子賣樓不成。法官裁定兩子的反申索得直,原告須向兩子支付逾9萬元的佣金和律師費。 【案件編號:HCA16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