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劏房租管今生效 服務隊:需時摸索 認部分問題未能解答 要再問差估署

【明報專訊】規管劏房租賃的相關條例今日生效,惟部分執行細節未見清晰,有由政府委託、負責宣傳條例的地區服務隊稱,近期接獲不少業主查詢,部分人關注若一個完整單位同時牽涉新舊租約的劏房,即部分租約未受規管,如何釐定「濫收」費用;亦有業主關注若不簽署政府提供的租約範本會否違法,憂誤墮法網,部分問題連服務隊亦未能解答,需再向差餉物業估價署查詢。服務隊認為新例實施初期「要慢慢摸索」。有關注劏房的平台形容差估署角色模糊,憂法例「立咗等於無立」。 《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今日生效,訂明劏房租期為「2+2」年,首2年租期過後,續租加租幅度不得高於差估署全港租金指數同期變動,上限為10%,業主不得濫收水電等費用;業主須在租期開始後60日內向差估署提交租賃通知書,有關表格截至昨日仍未上載至差估署網頁。 條例由差估署負責執行,該署新成立的小組亦會處理查詢,至於政府委託非政府機構成立的6支區域服務隊,則在地區層面宣傳並處理一般查詢。 業主不知需否跟足租約範本 新家園協會承辦港島、九龍中及東的區域服務隊,其社區發展總監梁秉堅稱,最近3周除租客查詢外,不少業主亦擔心誤墮法網。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早前建議政府制訂載有強制條款的標準租約,惟運房局現時擬備的租約範本只作一般參考,未規定業主須簽署該份協議,但要確保遵從範本內的強制條款。梁說,他們接獲一些業主查詢是否須跟足範本制定租約,惟該範本無列明免租期等細節;亦有業主關注,若租客首年提前退租,可否要求租客賠償或扣按金。 同單位劏房或分新舊約 「濫收」費用定義成關注 新例下業主不得向租客濫收水電費,如收取超過帳單總和即屬違法。梁秉堅說,一般分獨立水電表的劏房問題不大,但有業主查詢,若一個完整單位內的劏房無分水電表,而各劏房同時涉及新舊租約,即部分租約不受新例規管,若收取水電總和超出帳單總額,又是否犯法。梁說,服務隊需再向差估署查詢,涉及法律的問題亦需由差估署回答。他說現階段新例仍有很多「未知之數」,預料首年差估署、服務隊等都需時摸索。 關注平台料「立咗等於無立」 葵涌劏房居民大聯盟成員吳堃廉稱,已預視條例「立咗等於無立」,舉例即使去年5月中通過不可濫收水費的條例,立法前後情况均一樣。他批評差估署的宣傳單張只是直接複製條文內容,一般劏房戶難以明白,當局猶如將宣傳條例的責任推卸給6支區域服務隊,差估署角色較模糊,關注日後落實執法時,該署會否主動巡查,抑或只依靠舉報。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鄭泳舜稱,區域服務隊以宣傳劏房租管為主,對牽涉的法律問題未必太熟悉,惟差估署亦未能清晰解答。他說,條例細節較複雜,已要求運房局加強向租客、業主和地產代理等宣傳條例。他計劃在立法會提出成立小組委員會,一併跟進劏房條例、過渡房屋及其他基層住屋議題。 明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