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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女保安霸佔公屋 聾啞女入稟取回業權

【本報訊】聾啞女疑遭持有亡父遺囑的女保安趕離公屋單位,日前入稟高院,指曾出資10萬元購買公屋,根據口頭信託可按比例獲得約38%業權,要求法庭聲明可按比例取回業權,並要求賠償。 原告陳美華;答辯人蕭榮娟,為死者陳國遺產執行人。入稟狀指,原告為聾啞人士,為死者陳國女兒,父女同住於李鄭屋邨一公屋單位;答辯人為其居住大廈女保安,與死者並沒有任何關係。 稱曾出資10萬 喪父後被趕走 原告指於2002年5月,死者以26.1萬元購入所住公屋單位,當時原告出資10萬元。根據原告與死者的口頭信託聲明,原告可按比例獲得單位權益,即死者代原告持有38.28%業權,死者則擁有61.72%。 入稟狀指,死者於2017年11月29日訂立遺囑,將所居住單位授予答辯人,答辯人亦獲委任為遺產執行人。死者於同年12月22日去世,答辯人則於2019年9月12日,以遺產執行人身份,將涉案單位歸於自己名下。 入稟狀指出,死者違反有關口頭信託聲明,將涉案單位擁有權授予答辯人。答辯人於今年9月並將原告趕離單位,令她需於單位外走廊露宿。事件驚動鄰居通知傳媒採訪,而答辯人曾於節目中稱「我就唔會俾佢入去」、「我而家要收翻間屋」等。 入稟狀指,答辯人將原告驅逐出單位做法錯誤,原告因此喪失單位平靜享用權益,對其造成損失。原告指答辯人明知原告對單位的貢獻,仍然拒絕按比例向原告交回擁有權,遂要求法庭聲明答辯人以信託形式持有原告之業權,以及禁制答辯人續作出任何行動阻礙原告的平靜享用權益,另要求法庭委任原告或其他人,與答辯人成為共同信託人。 入稟狀編號:HCA184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