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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保安霸公屋 聾啞女入稟索賠

2021-12-10    東方日報
【本報訊】聾啞女子與父親居於早前購入的公屋單位,惟在父親死後,赫然被一名手持其父遺囑的屋邨女保安,趕離單位而需露宿家門外,事件其後曝光成為全城熱話。聾啞女子昨日透過律師入稟高院民事控告女保安,指自己擁有該單位近四成業權,又指女保安只是託管她的業權,無權把她趕離單位,要求法庭頒令,禁制女保安阻礙她居於該單位的權利,並要對方就事件作出賠償。 原告是陳美華,女被告是男死者陳國的唯一遺產執行人蕭榮娟。入稟狀指,為聾啞人士的原告是死者親生女兒,她與死者過往同住在涉案的李鄭屋邨禮讓樓一個公屋單位。被告是該幢大廈的保安員之一,與死者沒有任何關係。 原告稱曾付10萬 擁近四成業權 入稟狀續指,死者於2002年5月17日從房屋署以26.12萬元購入涉案的公屋單位,根據雙方同意,該單位最初市值為116.3萬元,指明定價則是52.5萬元。原告於當年給予死者10萬元,協助他購入單位,死者口頭承諾,原告可按她支付的金額比例,擁有涉案單位權益,經計算後原告表示她應擁有涉案單位38.28%的業權。 入稟狀又指,死者於2017年11月底(即死者過世前23天)立下一份遺囑,把涉案單位交予被告,並委任被告擔任其遺產執行人,遺產承辦處於2018年亦頒令,委任被告為死者的唯一遺產執行人。被告在2019年9月12日利用她作為死者唯一遺產執行人及受益人的權力,把涉案單位轉歸被告名下。被告又於今年9月在違反死者的口頭承諾下,把原告趕離涉案單位,令她無家可歸,需露宿在涉案單位門外。 鄰居發現事件後通知傳媒,傳媒其後就事件追訪被告,被告回應稱:「我就唔會畀佢入去」、「我問心無愧」、「我依家要收番間屋!」、「間屋係我?」及要原告「依家搬」等。原告指被告的所有回應均屬錯誤,原告享有居住於涉案單位的「平靜享用權」,被告只是代為託管原告的業權,無權驅逐原告出家門。由於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權利,原告要求法庭頒令,禁制被告再作出相關侵權行為,並要被告作出賠償。案件編號:HCA 184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