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r browser does not support JavaScript! In order to see this website, 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我們偵測到您的瀏覽器不支持JavaScript!為了可以使用本網站,請開啟JavaScript!
十二月 19, 2025 星期五 間有陽光 23° 67%

鄉局稱丁權帶歧視否仍合憲 終院押後判

【明報專訊】高等法院前年裁定新界原居民以「私人協約」或「換地」方式在政府土地申建丁屋違憲,上訴庭今年初裁定政府及鄉議局上訴得直。司法覆核申請人郭卓堅早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昨日續審。新界鄉議局一方稱,丁權在1990年代受認可,屬傳統權益,亦符合《中英聯合聲明》的延續性,故丁屋政策不論是否帶歧視性,亦屬合法合憲。5名主審法官聽取陳辭後,擇日頒布判辭。 鄉局稱非以不合法手段取特權 上訴方引不平等待遇遭反駁 有利害關係方為新界鄉議局,其代表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勳爵透過視像會議陳辭時稱,《基本法》第40條列明「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受保護」,新界原居民並非以不合法手段取得特權,而是受基本法保障,丁屋政策亦受該條例保障。上訴方代表資深大律師李柱銘引用普通法中的不平等待遇,惟彭力克反駁,1990年代時一直沒有人就此提出挑戰。 彭力克認為,傳統權益不用追溯至原居民於《新界條約》在1898年生效前所享權益。丁權屬傳統權益,符合中英聯合聲明延續性。除基本法第40條外,第122條亦確立原居民權益,指「其父系為1898年在香港的原有鄉村居民,只要該土地的承租人仍為該人或其合法父系繼承人,原定租金維持不變」。故此,他認為丁屋政策不論是否帶歧視性,亦屬合法合憲。 李柱銘最後陳辭稱,法律不能只停留在過去,否則沒有未來,政府本應適時審視政策,惟政府一直沒有檢討丁屋政策。他說丁屋政策帶有歧視性,條例上沒有清楚列明丁屋政策或原居民的八大權益,必然有其原因。 【案件編號:FACV 2-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