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浸會大學前校長錢大康及其妻子翁靄雯,於上月與一間公司達成買賣協議,以800萬元向該公司購入柴灣一個工廈單位,但錢氏夫婦事隔一個月入稟高院,要求法庭下令賣方出示25年前購入該單位的轉讓契,以確認賣方的業權根源(root of title),並要求法庭宣告直至賣方出示該轉讓契前,他們無責任完成這宗買賣。
指賣方有責任證明擁有業權
原告是錢大康及其妻子翁靄雯,被告是總祥有限公司,涉案物業為柴灣益高工業大廈20樓的一個單位。被告於1996年9月以162萬元購入該單位,並於2021年9月21日與錢氏夫婦簽署買賣協議,以800萬元把該單位出售給錢氏夫婦。錢氏夫婦認為,被告於25年前買入該單位時的轉讓契,屬被告的業權根源文件,被告有責任出示該轉讓契供他們檢視。入稟狀指稱,被告於2021年9月24日發律師信給錢氏夫婦的律師,不同意該轉讓契屬業權根源文件,顯示被告無意出示該轉讓契,故他們要求法庭下令被告出示該轉讓契,以證明被告擁有該單位的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