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郭卓堅早年就丁屋政策提出司法覆核,原訟庭一度裁定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興建丁屋屬違憲,惟裁決及後被上訴庭推翻。郭不服上訴至終院,案件昨開審。代表郭的資深大律師指丁屋政策涉歧視,有違基本法。
答辯人:政策獲基本法涵蓋
上訴人郭卓堅;答辯人地政總署署長、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及律政司司長。另外,鄉議局亦加入為有利害關係方。
代表上訴人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昨陳詞指,政府針對丁屋政策的立場一向是,有關政策可用以改善新界鄉村的住屋水平,以及可保留原居民權利,因此屬合理政策,後來才更改為,丁屋政策是獲基本法40條所涵蓋的原居民合法權益。但李指有關政策因涉及歧視,本來就違反基本法25條法律面對人人平等的保障。
李又指,基本法40條訂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保護,「合法」一詞反映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在草擬上述條文時,刻意只涵蓋「合法」的傳統權益,而丁屋作為一個歧視性的政策,根本不應獲涵蓋在內。
代表答辯人一方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回應指,基本法40條中「合法」一詞的意義在於表明,條文所保障權益不會隨時間或社會發展而擴大,意即條文不會保障將來才合法的權益,上訴一方的說法是斷章取義。
余又指條文中「傳統」的意思,是指1990年4月基本法正式頒布前已經存在的權益,因此丁屋政策亦應獲基本法40條所涵蓋。
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岑耀信勳爵;案件編號:FACV2-4/2021;今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