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高等法院前年裁定新界原居民以「私人協約」或「換地」方式在政府土地申建丁屋違憲,上訴庭今年初裁定政府及鄉議局上訴得直,稱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申建丁屋合憲。司法覆核申請人郭卓堅早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獲准,案件昨日開審。代表上訴人郭卓堅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稱,丁屋政策帶歧視;政府一方則重申合法不代表沒有歧視。
稱條例「合法、傳統」字眼可詮釋
李柱銘陳辭稱,《基本法》第40條列明「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受保護」,惟丁屋政策重男輕女並帶歧視。李說,《基本法》25條及39條列明香港居民人人平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適用於香港,其中公約第26條強調法律禁止任何歧視,故認為有關政策不合法。李亦舉例,除丁權外,原居民亦享有殯葬等八大權益。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勳爵質疑,條例在1990年代起草或落實,此條例沒被指歧視而違法,問李是否引用普通法中的不平等待遇,李同意,但補充稱要看上訴的時期 。
李柱銘又說,傳統權益要追溯至原居民於《新界條約》在1898年生效前享有的權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則指,當時無訂明興建丁屋細節,如樓層、面積等,李遂指出這反映無法追溯原居民的權益,且當時並無指明丁權是否屬傳統權益的一部分。李亦提到,條例列出「合法、傳統」的字眼,是讓法庭日後有空間詮釋用字。
政府方:合法不代表沒歧視
代表答辯人地政總署署長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則稱,權益屬於「傳統」與否,取決於基本法在1990年頒布當刻,而當時丁權被視為傳統權益。
余續稱,上訴庭判辭採納答辯方的論點,雖然女性和非村民在《新界條約》生效前曾獲得用地,但此屬異常情况。上訴庭當時裁定傳統權益僅限男性村民,故認為丁屋政策合憲,並重申合法不代表沒有歧視。案件今續,鄉議局一方將陳辭。
【案件編號:FACV 2-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