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工業邨的香港科技園公司早前指《壹傳媒》附屬公司於將軍澳工業邨壹傳媒大樓的運作涉多項違規行為,於前日入稟高院,指作為承租人的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違契約,促法庭頒令交出地皮及賠償。
原告香港科技園公司,答辯人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
入稟狀指,雙方於1999年5月25日就將軍澳地皮簽訂租賃契約,原告於今年6月23日透過律師去信通知答辯人違反租賃契約,遂要求法庭頒令終止契約,並要求法庭聲明答辯人於今年8月6日透過律師發出的退租通知書無效,答辯人須交回地皮。
原告又要求法庭頒令,禁制答辯人轉讓地皮,並要求答辯人根據契約條款,由違反契約當日開始,以每天計算向原告支付13,575元額外費用,並須作出賠償,兼須付利息及訟費。
申清盤案可投票 黎:不屬處理財產
另外,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就保安局凍結其壹傳媒股份等,而入稟要求法庭批准他在公司清盤事宜上行使投票權,案件昨高院審理。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昨陳詞時指,保安局早前根據《港區國安法》43條實施細則第3條,凍結其壹傳媒股份及資產,其做法是參考了《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的類似條文,有關條文明確列出所謂「處理」(deal with)財產的5項定義,而黎運用其投票權,並不屬於上述任何1項定義。
黃又指黎所涉的罪行與壹傳媒無關,且黎僅希望行使投票權,他能透過行使投票權做到的事情亦有明文列出,當中不包括《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中所列5項定義,包括收受或取得該財產、隱藏或掩飾該財產等。
律政司一方指,《港區國安法》條文對「處理」一詞無特定定義,反映定義廣泛。而實施細則第1條已定義「罪行相關財產」,可包括任何擬用於協助危害國安罪行的財產,故黎於壹傳媒股份亦包括。法官聽取陳詞後押後明天判決。
法官:陳健強;入稟狀及案件編號:HCA1384、HCMP956/2021。
責任編輯:吳文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