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4
明報
【明報專訊】立法會正審議劏房租務管制的條例草案,劏房定義涵蓋範圍引起議員關注。據政府向草案委員會提交的最新文件顯示,屋內有一間房出租的單位會歸類為「板間房」;當局並指按早前調查,包括這些單位在內的板間房約有3400個,被界定為其中一種「不適切居所」,須納入劏房租務管制條例規管。運房局向議員重申,分間單位須涵蓋「一個屋宇單位內的一屋多戶」,否則難以達到把更多分間單位納入擬議租管範圍的政策目標。
統計有3400個
運房局:須管「一屋多户」
立法會《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下周一再開會,委員會主席鄭泳舜表示,劏房定義是委員會成員其中一項關注點,他認為當局最新回應未能解答議員的質疑,或需對定義再詳加解釋。至於當局把一間房出租單位歸類為板間房是否適當,他說有待委員會討論。
運房局提交委員會的文件指出,納入條例草案規管的約11萬個「劏房」中,9065個涉及板間房、閣樓空間、太空艙、牀位、天台屋等「不適切居所」,其中板間房有3415個,而屋宇單位內有一間房出租的單位亦被歸類為板間房。自由黨張宇人在上次委員會會議中曾質疑,把自住物業其中一間房出租亦界定為劏房,是定義過闊及偏離立法原意。
此外,運房局重申若豁免「一個屋宇單位內的一屋多戶」在擬議的租管範圍,便可能造成漏洞,令無良經營者輕易規避規管。局方又指出,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及執法政策,對違規分間成兩個或以上分間單位的樓宇單位採取執法行動,會向業主發出清拆令,要求糾正;至於工廈分間樓宇單位被用作居住用途,屋宇署會向有關業主發出中止更改用途命令,過去5年已糾正1198個違規的分間樓宇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