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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規約限期可申延1至3年

【本報訊】地政總署就發展商申請延長建築規約限期發出指引,容許發展商在取得認可人士證明下,可申請將建築規約限期延期超過1年但不多於3年,須按照延期時間提交罰款。 現時政府賣地或跟發展商進行補地價後,所批出的地契將會設有建築規約限期(Building Covenant),即項目最遲須取得入伙紙的限期,過往亦有發展商因項目逾期入伙,而須向地政總署申請延期並遭到罰款。 須按延期時間提交罰款 據地政總署最新發出作業備考指出,過往建築規約逾期的申請多數是在接近地契期限時候,才提出申請而且延期時間須以3個月為單位,現時地政總署則會容許發展商在取得認可人士提出證明文件,例如上蓋工程動工同意書、預期入伙日期等後,能夠申請延期超過1年,但不多於3年為限。 不過,有關延長建築規約限期的申請,發展商亦須按照延長期限的時間向地政總署提交罰款,例如逾期1年須付地價2%罰款,若是逾期2年須付4%罰款;逾期3年須付8%罰款等。例如一個地價約10億元的項目,若果延期1年落成則須支付2,000萬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