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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無居屋住戶資格 男同志覆核勝

男同志早前就房委會拒讓已婚同性伴侶加入成為居屋單位合資格住戶及獲轉移業權,而提司法覆核,昨獲判勝訴。法官指房委會無法提出數據,指有關政策如何增加異性已婚伴侶居屋供應,亦未證明政策合法,裁定政策歧視及違憲。 申請人李亦豪,早前取替已故同性配偶吳翰林成為本案申請人;答辯人房委會。 房委會發言人表示,會詳細研究判詞,並徵詢法律意見作出適當跟進。發言人強調處理此司法覆核期間,房委會一直按照現行的政策和制度,處理所有有關申請。根據記錄,房委會目前未有接獲類似申請。 助低收入置業 不局限異性家庭 判詞中指出,申請人挑戰的政策包括房委會拒絕接納居屋業主的同性配偶成為「家庭成員」及「配偶」,以致同性配偶無法如異性夫婦般加入成為居屋單位的合資格住戶,或在毋須補地價下獲轉移業權。 法官指出,居屋計劃主要目的是鼓勵較有能力的公屋住戶遷出,將單位讓給更有需要的家庭,以及為低收入家庭提供置業的機會。法官認為,所謂低收入家庭並不局限於由異性配偶組成的家庭。 對於房委會強調,涉案政策為了透過提供房屋資源,以鼓勵組成傳統家庭,而申請人一方亦同意,鼓勵組成傳統家庭及提高生育率可以是有關政策的合理目的,但此舉與遏制同性關係有重大分別。法官又指問題在於拒絕給予同性戀者相同福利,是否有助達致鼓勵組成傳統家庭及提高生育率的目的? 法官認為若說拒絕讓同性配偶加入成為家庭成員、合資格住戶或聯名業主,可推廣傳統異性配偶家庭,是不合邏輯。房屋供應可能是異性戀者考慮是否結婚生子時一大因素,但若說異性戀者會因同性戀者所受到的差別待遇,而有更多房屋供應,這說法是極度牽強,法官因此認為兩者並無合理關聯。 未提數據 可增傳統家庭居屋量 法官又指房委會無法提供數據說明,有關政策如何影響異性配偶家庭的居屋供應,或對他們的結婚生子計劃是否有影響,法庭因此裁定有關政策對同性戀者造成的差別待遇,並非為了達致合理目的的合比例手段。 法官認為房委會未能證明有關政策合法,裁定屬不合法歧視,違反《基本法》25條,房委會一方並需支付訟費。法官:周家明;案件編號:HCAL2875/19。 作者:楊詠渝 責任編輯:吳文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