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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冊車牌虛假陳述 大公報記者守行為

【本報訊】《大公報》記者涉因車牌查冊時作虛假陳述而被控,案件昨日再訊時,控方表示雙方同意以簽保守行為處理,並強調本案與港台前編導查冊案的檢控標準一樣。裁判官終准被告自簽2,000元守行為1年。 控方:檢控標準 相若蔡玉玲案 47歲被告黃偉強案發時為《大公報》記者,他早前被票控1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被告原定昨答辯,控方表示與辯方商討後,決定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本案。 裁判官表示,本案與她早前處理過的港台前編導蔡玉玲車牌查冊案大致相同,控方則強調兩案檢控標準及尺度完全一樣。裁判官最終撤回被告的控罪,並批准他自簽2,000元守行為1年,另須支付訟費1,000元。 案情指,有人於去年8月14日拍攝《大公報》一輛汽車及車牌並在網上公開。翌日報館車輛被另一車輛跟蹤,被告同日在運輸署取得該車登記證明書。及至同月16日,《大公報》在頭版以「大公報記者昨遭神秘私家車跟蹤」報道事件,另刊登了車主姓名及車牌等。 警方調查下發現被告於查冊時,曾聲明取得車輛登記證明書是用於其他交通運輸事宜,屬虛假陳述。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案件編號:ESS386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