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上訴庭早前裁定現有所有形式申建丁屋均屬合憲,鄉議局其後與敗訴的申請人就訟費有爭議。申請人昨指鄉議局大可與政府一方商議訴訟中的理據,而毋須加入訴訟;鄉議局一方則反駁指兩者關注的權益不同。
申請人稱僅挑戰政府政策
上訴庭昨召開遙距聆訊,要求與訟各方就申請人郭卓堅及呂智恆,以及鄉議局間的訟費爭議陳詞。代表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陳詞指,申請人於本案中只是挑戰政府一方的政策,鄉議局是否加入訴訟,全屬其自行決定。
李續指鄉議局在決定加入訴訟前,可先與律政司商討,並要求律政司代為反映他們的意見,而毋須額外委派律師陳詞。另外,李又認為由於本案涉重大公眾利益,故有關豁免訟費的原則亦適用於本案申請人與鄉議局之間。
代表鄉議局的資深大律師鮑進龍回應指,鄉議局於訴訟中代表着與政府完全不同的利益,鄉議局於本案亦有責任反映原居民意見;又指鄉議局並非政府部門,其主要資金來自私人捐款,故申請人提出的公眾利益豁免訟費原則,並不適用於鄉議局。上訴庭聽罷陳詞後押後裁決。
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法官:區慶祥;案件編號:CACV234、317、31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