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劏房小組倡定標準租約可加可減機制

2021-03-25    明報
【明報專訊】由政府去年成立的「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昨早舉行最後一次會議,討論最終劏房租管方案。消息人士透露,小組通過建議設立標準租約及「2+2」租約年期,即租客可連續租住4年,並建議設立劏房租金調整機制,規定業主每次加租不得高於機制運算結果,並設立封頂機制,以15%為加租上限;一旦機制運算結果為減租,業主亦需要按幅度減租。不過,小組將不建議設立「起始租金」,認為「起始租金」難以執行。 團體倡設「起始租金」 小組稱難執行 全港關注劏房平台昨早到場請願,要求小組將民間就劏房租管提出的八大方案納入報告內容,包括設立「起始租金」,並建議政府設立獨立仲裁部門,專責處理劏房問題。 小組將於本月底向政府提交報告,建議最終的劏房租管方案。消息人士透露,報告將不會就「劏房」下定義,留待律政司在草擬條例時決定;而租管方案將規管所有涉及多於1張租約的分間單位,除涵蓋一般私樓劏房外,亦包括工廈劏房、天台屋分間單位等。 消息稱,報告將建議設立標準租約,規定劏房業主須與租客簽訂標準租約,同時規定業主不得濫收租客水、電費,會由政府部門負責監管。報告並建議設立「2+2」租約年期,即租客在完成首2年租約期後,可優先續租2年。 首兩年不得加租 加租上限15% 至於劏房租金方面,業主在首2年內不得加租,完成首2年租約期後,業主可與租客商討加租,但加租幅度需參考統計處指數在2年期間的變化,以15%加幅為上限。 消息人士舉例,當租客完成首2年租約後,若統計處指數的變化為10%,業主加租幅度就不得高於10%;不過,若指數變化為20%,業主只能加租15%。消息稱,若指數得出結果是負數,業主亦需要按有關幅度減租。報告亦建議引入條款,當租客獲編配公屋或在住滿1年後,可向業主提早解約,但若業主中斷租約,則需向租客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