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馮律師行早前因有前文員涉不誠實挪用客戶款項,而遭律師會接管,有客戶因此無法完成物業交易。律師行合夥人日前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質疑律師會的接管決定不合理,漠視客戶利益,要求推翻決定。
申請人伍永雄;答辯人香港律師會;利害關係人士為律師行另一合夥人阮國強。
入稟狀中指,黃馮律師行一名前文員涉於2019年間處理客戶的物業交易時,誘騙客戶開出收款人一欄留白的支票,並最終將支票存入其個人戶口,從而虧空公款約610萬元,黃馮律師行其後亦入稟向前文員追討欠款。
已按律師會要求 完成存款
律師會其後於去年6月委託會計師調查黃馮的帳目,發現其客戶戶口中,有2,308萬元缺款,律師會於11月指控黃馮涉違反《律師帳目規則》,要求黃馮將缺款存入戶口,並需向律師會提交證明。
黃馮強調,有關缺款部分由律師行的電腦會計系統誤差造成,無論如何黃馮亦已按律師會要求完成存款,但律師會仍於去年12月23日決定接管律師行。
申請人指出,前文員並非透過黃馮戶口盜竊款項,而受影響的客戶完全得悉事件經過,並已獲黃馮賠償,而該前文員亦已於2019年離職,事件與黃馮的誠信完全無關,客戶亦毋須承受任何風險。黃馮合夥人至今亦一直與律師會保持聯絡,沒有潛逃風險。
前文員挪用款項 不涉黃馮誠信
申請人續指,於去年12月23日至今年1月31日期間,黃馮估計有700宗交易尚待完成,大批客戶才是接管決定的最大受害者,他們無法完成交易,亦不知道何時才可取回款項。
申請人又指,黃馮曾先後向律師會提出多個方案,包括讓黃馮在律師會的監察下繼續運作客戶和公司戶口,或委託另一名律師介入,讓黃馮可完成現存客戶的交易再中止營運,惟有關方案均遭律師會拒絕。
申請人質疑律師會未有充分考慮上述因素而作出接管決定,在拒絕申請人的其他方案時,亦沒有提供足夠理據,做法並不合理,並違反申請人的合理期望。申請人因此要求推翻律師會的接管決定,並應重新考慮申請人提出的其他方案。
入稟狀編號:HCAL7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