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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與鄉議局上訴得直 丁權批出方式裁定合憲

2021-01-14    星島日報
(星島日報報道)高等法院前年裁定《丁屋政策》部分違憲,即「私人協約方式」及「換地方式」買地建屋屬違憲政策,而新界男性原居民以免費建屋牌照,在「認可鄉村」範圍建造丁屋,則是受《基本法》第四十條保障的「合法傳統權益」。司法覆核案申請人、政府、新界鄉議局,三方均提出上訴,上訴庭昨頒發書面判詞,裁定政府與鄉議局上訴得直,撤銷早前部分違憲的裁決,即代表《丁屋政策》全部合憲。行政會議成員林健鋒認為今次裁決公平公正,彰顯了《基本法》對香港原有權益的保障,同時解決紛爭,避免社會撕裂。   本上訴案件於去年八月進行四天上訴審訊,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及上訴庭法官區慶祥審理,近七十頁的判詞由首席法官潘兆初撰寫。   兩名申請人「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及呂智恆一方指,丁權只由成年男性新界原居民享有,歧視女性及非原居民,故認為《基本法》第四十條列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政府保護」屬違憲。   上訴庭判詞中指出,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周家明沒有把《基本法》第四十條,與《基本法》第一百二十及一百二十二條,恰當而連貫地考慮及詮釋。而《基本法》第四十條保障新界原居民包括「丁權」在內的傳統權益,即使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本身已歧視女性原居民或非原居民,但在制訂《基本法》時已充分考慮此點,並決定保留原居民傳統,保障男性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   《丁屋政策》在一九七二年推出,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早於一九九一年通過,即使《丁屋政策》一直維持其固有的歧視性,但在此案之前從來沒有人挑戰《丁屋政策》的合憲性,回歸後《丁屋政策》亦一直被認可為合法合憲,並由一九九〇年通過的《基本法》認可及保障。   申請人在《基本法》實行二十三年後才提出司法覆核,又沒有理據支持其延遲申請的理由,二人亦並非原住民或有意申請丁屋。一九七二年至二〇一八內共有十一萬多個丁屋申請,在二〇一八年仍有近九千宗正在處理的丁屋申請,此宗延遲申請正正對原居民的權利及新界的土地管理造成負面影響。   上訴庭同意原審周官早前裁定新界男性原居民以「免費建屋牌照」,在「認可鄉村」範圍建造丁屋有可追溯的歷史,故屬其「合法傳統權益」,但不認同周官指以「私人協約方式」及「換地方式」買地建屋卻沒有可追溯歷史的說法,指出周官忽略殖民前時代一直認可並保障原居民依照其習慣土地使用權(customary tenure)建屋,而「私人協約方式」建屋即是原居民的習慣土地使用權,「換地方式」建屋亦只是免費建屋牌照(free building license ) 的衍生物,故兩者有可追溯歷史。   上訴庭續指出,將《基本法》第四十、一百二十及一百二十二條正確地連貫詮釋時,第一百二十條列明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前的所有土地契約,包括《丁屋政策》,會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繼續予以承認和保護。   而第一百二十二條則指只要是丁屋土地在一九八四年六月三十日後的承租人是合法父系繼承人,原定租金維持不變。   上訴庭恰當地詮釋《基本法》第四十條後,認為雖然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有世代相傳的歧視性質,但包括「丁權」在內的傳統權益,均應受《基本法》第四十、一百二十及一百二十二條所保障,故裁定《丁屋政策》合法合憲。案件編號:高院民事上訴二三四、三一七及三一九——二〇一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