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07
經濟日報
【本報訊】政府早年為優先照顧港人住屋需求而推出印花稅,有女買家以信託形式替1名香港永久居民購入住宅單位後,不獲豁免107萬元印花稅,早前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法官頒下判詞拒絕受理。
申請人黃永華(譯音);答辯人印花稅署署長。申請人於2013年1月斥約718萬元,以信託形式替買家黃先生購入觀塘道55A號一個住宅物業,申請人其後向答辯人提交證明,指她僅以信託形式替人購入物業,物業的實益持有人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應獲豁免印花稅。惟答辯人認為申請人不符合豁免條件,並於2016年9月向她徵收約107萬元印花稅。
法官:延誤入稟+不具爭議處
法官於判詞中指,申請人於被徵稅後多於46個月後始提出是次申請,沒有解釋原因。法官指制定印花稅旨在保障香港永久居民優先買樓權利,其次是遏抑樓市過熱情況。法官又指,制定印花稅抑制不欲以自己名義買樓的香港永久居民透過信託人置業。
法官指另有11宗同類型申請司法覆核案件,表示不會猜測背後原因,但反映香港樓市出現買家經信託形式置業情況。法官認為即使有關措施涉及《基本法》提及的私人產權,有關限制亦屬合理。基於本案不具合理爭議之處及勝算,加上申請人嚴重延誤申請,故拒絕受理,並須支付訟費。
法官:周家明;案件編號:HCAL147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