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馬屎埔村村民陳基裘,因不滿發展局於2018年5月10日公布的收地賠償方案,未有為寮屋農地提供賠償,他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指該方案違反《基本法》保障私人財產的條文。法官昨天頒下判詞,指陳提出的理據無可供合理爭辯之處,駁回其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
判詞:無土地合法業權
判詞指,根據普通法,土地上的構築物是屬於土地擁有人,故補償亦應給土地擁有人,而政府毋須向任何不符合政府土地契約條款的土地使用者給予賠償。陳雖已將其寮屋登記,但該構築物屬霸佔政府土地,在性質上屬非法或違反地契,無土地的合法業權,亦非受《基本法》保障的私有財產。
判詞續指,陳稱政府對不同人士有不同賠償準則,農民的賠償方案與其他人不同,認為自己受到不公平對待,但陳不是受發展清拆影響的農民,也無法律地位去挑戰他聲稱的不公平對待。況且,是次賠償屬於政府提供的特惠津貼,是因應不同類別人士的需要而制訂適當的賠償準則,故賠償方案才有不同,陳於2015年起便居於出租公屋,故他亦不符合領取安置及核准特惠津貼的資格。案件編號:HCAL 2253/2018,HCAL 383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