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日報報道)本案涉及的另外一個重要議題,是討論周星馳購入山頂「天比高」地產物業時是否僅為投資牟利,法官高浩文裁定周星馳發展和裝修十二號豪宅收歸自用。于文鳳指,周星馳花費巨款為單位裝修和添置家具,目的是為了讓單位更吸引和更容易賣出。惟法官拒絕她的說法,因為單位雖有裝修,但設計較傾向個人化,而且不像示範單位,故認為單位裝修後客源會縮窄。
儘管周星馳在天比高計畫合作夥伴和朋友的壓力下,曾邀請他人參觀十二號豪宅,但不代表周星馳有意出售它。然而,周星馳在一〇年至翌年初允許分手後的于文鳳暫住,反映他並沒有意圖將單位出租。法官認為,證明周星馳視十二號豪宅為自己寓所的證據已十分充足,于文鳳的質疑無一成立。
至於于文鳳亦強調自己協助周星馳投資,包括為他在購入天比高和比華利山物業時,提出建議和介紹其他投資者融資。然而,法官認為周星馳參與以上兩項地產投資,均屬個人決定。周是基於他自己當時的財務狀況而決定投資,並非因為透過于文鳳獲得與其他人合作的機會而決定參與計畫。
至於基金產品「百富勤大中華資本增值基金」,法官同意是唯一一個周星馳經過于文鳳建議才參與投資的項目,姑且不討論口頭承諾的有效性,但由於該基金投資尚未完結,並未產生任何利潤,無法計算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