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藝人周星馳被前女友于文鳳追討約8,000萬元投資利潤分成案,昨天在高院恢復聆訊,由雙方大律師作結案陳詞。被告周星馳一方強調,原告于文鳳所指的分成協議不符合一般商業原則。但于文鳳反駁指,他們兩個人之間存在的是情侶關係還是商業關係,並不是非此即彼黑白分明,而是可以兩者並存。案件正式審結,法官押後判決,暫時預計可於下星期的初段頒布書面判詞。
被指「需要用錢」非商業協議字詞
代表被告的大律師舉例指,雖然周手上有物業尚未賣出,包括被周一直用作居所的「天比高」12號屋,但據于的說法,于卻可以用她的計算方法去計算其價值,再要求周付出10%利潤,這不符合一般商業原則。此外,于曾在要求分錢的電郵中表示自己需要用錢,這亦非履行商業協議會出現的字詞。周起初答應把投資物業的利潤分10%給于,但後來又將範圍擴至其他投資項目,這顯示周付款給于是基於兩人的情侶關係,在女友提出要求時,男友便答應照付。
代表原告的大律師反指,如果于與周只純粹是情侶,就根本毋須簽署顧問協議,就算簽協議也不會將報酬列於協議之內。就周稱「天比高」12號屋是他的「夢想大屋」,從無想過將之出售,原告的大律師指這並非事實,周只是把保留自住作為其中一個選擇。案件編號:HCA 1584/2012, HCA 1243/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