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周星馳於2010年與于文鳳分手後,于向他追討投資豪宅和基金的分成,涉款約7,000萬元,雙方最終要打官司,該案昨天在高院開審。于聲稱,雖然兩人沒有簽訂合約,但有口頭協議,讓于從周的投資獲利中抽取10%分成。惟周反駁稱,他雖說過會把投資利潤分給于,但那只是戀愛中的情話,並非有意建立法律關係的承諾。于今天會先到法庭作供,預計周稍後也要作供。
原告于文鳳,兩名被告依次是周星馳及其星揚海外有限公司。于向周追討2002至2010年間,周投資山頂豪宅「天比高」、大埔「比華利山」3個單位與5個車位、以及基金等的獲利。原告的律師透露,周在書面供詞中曾承認把心力全部投入電影製作,投資及公司管理事宜,都交託胞姊周文姬及員工處理。
原告的律師表示,于於2002年4月首次透過公司,與星揚海外簽約,成為該公司的財務顧問,每月薪酬兩萬元,但當時雙方已有共識,于可從周的獲利中分成,雙方最終於同年聖誕節商談後達成分成10%的協議。
辯方指非建立法律承諾
惟辯方大律師指,周說會分投資利潤給于時,只是戀愛中的情話,並非有意建立法律關係的承諾。據周的說法,周於2002年某一晚,在普樂道7號與于共進晚餐後,兩人一起走到陽台看維港景色,期間周對于表示,會把賺到的10%送給于。
辯方大律師強調,一對熱戀情侶在此情此景所講的說法,與兩個人商議合約條款完全不可比擬。而于的說法指她有賺可以分成,蝕錢卻不用負責,若放入商業社會情況亦不合常理。因此,雖然周在涉案時間只付了2,160萬元給于,但那只是周出於對于感情所作的饋贈。
就于指周欠缺她的投資專業技能,辯方大律師指,周在此之前已有豐富的投資豪宅經驗,曾持有梅道The Mayfair、淺水灣The Somerset等單位,經驗與實力非僅當時出來工作數年的于可比。相反,于在接手周的投資事務後,在股票等範疇使周蝕了1,300萬元,于對此卻避而不談。
視「天比高」夢想屋 非投資
辯方大律師表示,周視「天比高」為他的夢想大屋,不應把它視作投資,單是裝修就花費了4,150萬元,負責設計的意大利設計師,更特地來港19次視察,歷時7年直到2011年才完工。那時周雖然已經與于分手,但因完工時于家正在裝修,周仍讓于及其母親住進去,成為其新屋的首個住客。案件編號:HCA 1584/2012, HCA 1243/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