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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孟靜住宅涉僭建 「八〇三」申覆核求清拆

2020-11-05    星島日報
(星島日報報道)現任全國政協副主席、前香港特首梁振英成立的「八〇三基金有限公司」,在九月底首次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教育局公開已被裁定專業操守失當的教師姓名、涉事學校名稱以及案件情節等資料,他昨午因不滿屋宇署未有就立法會議員毛孟靜淺水灣住宅車位懷疑僭建事件適當執法,再度向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屋宇署拒絕就涉案兩個車位頒布清拆令的決定,並下令把懷疑違規改建事宜發還予屋宇署重新考慮。「八〇三」亦建議法庭可直接下令屋宇署就涉案兩個車位採取執法行動。   申請人為八〇三基金有限公司,答辯人為屋宇署署長,厲害方則列為毛孟靜的丈夫Philip Arthur Bowring。「八〇三」在申請書中指,毛的夫婿持有淺水灣道九十八號物業及涉嫌的兩個地庫停車位,而停車位的合法用途只能用作泊車,有傳媒早於一〇年揭發有關開放式停車位被改建為有門、有窗、更有圍牆的室內空間,以改作居住用途,毛孟靜亦曾承認有關改動早已在一九八五年前完成。   《建築物條例》第二十五條列明,如建築物的用途擬有重大更改,擬作出該項更改的人,須以指明的表格給予建築事務監督一個月通知。一旦建築事務監督認為任何建築物的建造令該建築物不適合用作擬作的用途,便可藉書面通知中止將該建築物用作現行的用途。《建築物條例》第十四條亦列明,任何人未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下述的批准及同意,不得展開或進行任何建築工程或街道工程 。而《建築物條例》第二十四條則授權建築事務監督,在任何建築物違反《條例》建成時,可藉書面命令拆卸該建築物。   「八〇三」認為有關改動屬未經許可的建築工程,而毛孟靜的夫婿在建築物作出重大改動前一個月沒有通知屋宇署,故屋宇署有權進行執法行動。   有關改動在近十年來被廣泛報道,相關新聞已有至少五十九篇,但屋宇署除了在前年一月去信要求毛的夫婿自願還原車位的用途外,並未有採取任何執法行動。   「八〇三」曾於今年五月二十六日及七月三十日,先後兩次透過律師事務所去信屋宇署,要求署方就事件採取執法行動,但屋宇署在八月四日回信指,它最近再次巡查過有關建築物後,認為現時情況未有對生命及財產明顯構成威脅或逼切危險,又沒有對市民導致嚴重的健康危害或環境危害,因此拒絕頒布清拆令。「八〇三」指屋宇署不合理地拖延執法,又沒有未有依照《建築物條例》採取執法行動,違反並偏離其執法政策,遂入稟要求法庭頒令推翻屋宇署拒絕頒布清拆令的決定,再把懷疑違規改建事宜發還至屋宇署重新考慮。「八〇三」又指法庭亦可考慮直接下令屋宇署就涉案兩個停車位採取執法行動。   案件編號:憲法及行政訴訟二二一五——二〇二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