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30
經濟日報
再有買家稱以信託形式代兩名香港永久居民購入共涉11個物業,要求豁免印花稅共逾469萬元被拒,日前入稟高院申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令署方決定違反私人財產權利,做法違憲及須退還稅款。
11份入稟狀共涉及11個單位,答辯人為印花稅署署長。據入稟狀顯示,其中10個單位涉及申請人鄧麗霞、魏祥華、王偉日、趙偉林、關錫真、譚豪光及黃德雄(俱為譯音)。
首6名人士均代表黃以信託形式,於2012至2013年期間,分別購入位於東京街24至28號、觀塘道55A、九華徑等共10個住宅單位;另1組申請人盧霞輝稱以信託形式代表范麗珍(俱為譯音),購買西貢一村屋。
入稟狀指,申請人其後向答辯人提交證明,指以信託形式代為購入物業,實益持有人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故應獲豁免印花稅。翌年1月答辯人拒絕申請,要求各申請人支付14.2萬至84.8萬元印花稅,共涉逾469萬元。
指持有人為港人 應獲豁免
上訴庭其後處理同類案件上訴時,認為應循司法覆核途徑處理,暫緩有關案件,申請人遂分別入稟提出申請。
申請人質疑做法剝奪了買家置業的權利,違反《基本法》105條所保障的私人財產權利,要求法庭頒令《印花稅條例》29CB條對香港永久性居民作為物業實益擁有人的權利構成不合比例的限制,做法違憲,要求撤銷決定及退回已付稅款。
案件編號:HCAL2155-6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