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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樂陶就僭建罰款上訴 押後判

【本報訊】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丈夫潘樂陶,去年被裁定在其屯門獨立屋僭建水池罪成,罰款2萬元,潘就定罪及判罰提出上訴。潘一方認為控方沒有證據證明涉案水池屬條例所列的定義;法官押後判決。 質疑涉案水池 非「建築物」 上訴人潘樂陶(79歲),被控於2017年4月2日至2018年1月9日,在屯門樂翠街海詩別墅3號獨立屋,未獲建築事務監督同意下建造水池構築物。上訴一方指,據《建築物條例》「建築物」包括任何住用或公共建築物,或經建造或改造作公眾娛樂用的建築物,涉案水池性質不涉水泥建造,亦非永久性構建;控方亦未能證明符合「建築工程」之相關因素。 屋宇署一方則指辯方專家證人只到貨倉觀察已被拆卸的水池配件,而未有親歷水池被拆卸經過,質疑其說法基礎及認受性。 法官:杜麗冰;案件編號:HCMA228/19;押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