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日報報道)兩名受馬頭圍道重建影響的業主,不滿地政總署指兩人的單位曾被租客劃開「劏房」分租,作足部按摩生意及其他非住宅用途,因而拒發共逾三百六十萬元的自置居所津貼的特惠補償,遂提出司法覆核。
高等法院昨頒下判詞,法官拒絕接納申請人指,有合理期望當局不會以住宅的實際用途決定是否批發津貼,但認同申請人所指,地政總署於處理申請上訴時未有照足程序辦理,下令申請人的上訴發還另一上訴委員會審議。
兩名申請人為悅山有限公司及浩同國際有限公司,答辯人為地政總署署長和自置居所津貼上訴委員會。申請人認為只要符合津貼的申請資格,署方便要發放津貼,因此申請人對此有合理期望。法官指出相關申領資格曾刊於立法會文件當中,即使署方無在小冊子中提及申領津貼的資格,而非全部政策,因此法官不認為署方印發的小冊子會為申請人提供符合法律定義的合理期望。案件編號:高院民事一二五、一二六——二○一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