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私樓買家購入細單位後欲換大單位,故取消原有交易而購入大單位,買家其後申請退回一半雙倍印花稅被拒,買家就此提出司法覆核昨遭駁回,法官指取消合同並不符售賣轉易契定義。
法官昨於判詞中指出,本案爭議點在於申請人所簽訂的取消合同,是否符合《印花稅條例》中的售賣轉易契定義。
法官認為,取消合同並非轉易契,取消合同的用處,是終止細單位的買賣合約,而當中不涉任何財產的轉讓,而在取消合同中,亦不包含任何買賣,因此取消合同並不符合條例所列的定義。
取消合同 不符售賣轉易契定義
對於申請人一方指將取消合同排除在外的做法並不符合立法原意,法官指出法庭無權揣測條例用字背後的意義,法官因此裁定申請人敗訴,並需支付訟費。
申請人馮紅岩於2015年7月購入位於堅尼地城加多近山約400呎細單位後,於翌月改變主意,欲購入逾千呎大單位。
申請人遂先購入大單位並支付約318萬元雙倍印花稅,隨後再向細單位的賣家撻訂及取消交易,雙方簽訂取消合同後,申請人以「樓換樓」原則向印花稅署申請退回一半印花稅但遭拒。
法官:陳健強;案件編號:HCAL16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