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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換樓」退稅被拒 買家申覆核押後判

2018-05-05    星島日報
 (星島日報報道)私樓買家於一五年購入堅尼地城一個四百平方呎單位後,決定「細屋換大屋」,耗費三千七百多萬元買下逾千呎單位,並取消原本合約。買家欲引用「樓換樓」退稅機制,要求索回新單位的一半從價印花稅,但稅務局以細單位並非從買賣契約或售賣轉易契形式轉售為由拒絕。買家認為取消細單位交易的合約,包含了買賣的定義,情況屬先買後賣,故入稟高等法院提請司法覆核。案件昨在高等法院開審,法官聽罷雙方陳詞,押後頒判。   申請人馮紅岩原於一五年七月與賣方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及正式合約,購買堅尼地城加多近山一個單位。馮於兩個月後簽約取消原有交易,改買加多近山另一個較大單位。按《印花稅條例》,馮為較大單位的交易支付了三百一十八萬從價印花稅。   申請人一方認為,買家捨棄持有物業的權利,並由發展商重新得回物業擁有權,此取消交易的過程包含交易的元素,屬產權轉讓,因此可被視為買賣協議的一種。事實上,買家簽訂正式合約後,產權已歸其所有。雙方其後簽訂取消交易協議,只是再一次將產權歸予發展商,當中牽涉兩個而非一個交易。   答辯人印花稅署署長一方強調,買家只能在買賣合約仍然生效之時,才算是物業的權益擁有人。申請人與賣方取消交易,只是雙方捨棄各自的受益權,「還原基本步」,惟雙方根本無達成任何交易,不算是產權轉讓。買家的定義是根據買賣契約購買不動產的人,但如今申請人取消合約,而非發展商向申請人買樓,因此取消交易頂多只算是產權轉讓,但本案不屬於上述兩種情況。案件編號:高院司法覆核一六五——二○一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