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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局:「近親轉讓」未設時限

2018-04-28    星島日報
 (星島日報報道)市場上有買家採「近親人頭」形式,把物業轉讓予近親,重獲首置客身分,避免繳交辣稅,稅務局回應指出,目前相關條例中,沒有就近親之間的買賣或轉讓設置特定時限,但買家如故意作出虛假陳述,將觸犯刑事罪行。   稅務局指出,根據《印花稅條例》,任何近親(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之間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如有關買賣或轉讓的購買人或承讓人,是代表自己行事,只付繳付一般的印花稅,以照顧近親之間買賣或轉讓單位的實際需要,而條例沒有就近親之間的買賣或轉讓,設置特定的時限。   同時亦指出,若買家故意作出虛假陳述,即干犯刑事罪行,可判處監禁2年及罰款,如稅局發現買方的聲明不真實,更要補回應繳納的印花稅稅款差額,如以欺詐手段意圖詐騙印花稅者,亦要罰款及坐監。   但由於條例中,沒有定明近親轉讓住宅的次數,甚至時限,市場上就有一批買家看中該漏洞,先行用首置客身分購入1個單位,其後再轉讓予近親,由於為直系親屬轉讓,只須按物業本身價值,繳付一般印花稅,以一個樓價5000萬元的港島豪宅為例,稅率僅為4.25%。   若連同首次購入以及轉讓予近親的稅項計,即為樓價8.5%,相較一名投資者直接購買,要繳付樓價15%的DSD計,可慳6.5%的稅率。   至於成功「甩名」後,買家本身重獲首置客身分,加上條例沒有規定,要相隔多久,才可以再向近親轉讓物業,買家可隨時再購1個單位,再向近親轉讓,不停享受首置客的稅項優惠,藉「近親人頭」避免交辣稅,亦可以透過直系親屬,變相擁有多個物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