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76歲退休警長23年前擬置業,惟因臨近退休恐未能借按揭,遂提出與當年23歲兒子聯名持有物業,表明兒子以信託形式持有物業。
至去年要求兒子轉回業權被拒,遂入稟高院要求兒子交回業權。
原告黎漢添;答辯人黎子能,洋名Wilson,為原告其中一名兒子。入稟狀指,原告指於94年7月計劃置業,當時年屆52歲的原告為警隊警長,距退休年齡尚餘3年,他擔心即將退休難以申請按揭貸款置業,遂向當年23歲的答辯人提出加入其名字聯名置業,並表明:「因為我即將退休,銀行不借錢,所以才加入你的名字。」
入稟稱子僅信託形式持有
原告指雙方同意物業由父子共同持有,原告則負責一切開支,為物業的唯一受益人,答辯人則毋須付出分毫,只以信託形式持有業權。同年7月,兩人聯名以208萬購入房協長沙灣樂年花園一單位。
入稟狀指,去年10月底,原告經律師要求答辯人轉回業權被拒,原告指答辯人明知是以信託形式持有物業,遂要求法庭聲明原告為物業唯一受益人,答辯人則以信託持有,並要求法庭頒令答辯人須向原告交還業權,以及作出賠償。
樂年花園為房協資助出售房屋,根據房協網頁資料顯示,涉案單位實用面積692呎。資料顯示,去年5月樂年花園1座高層一個實用面積692平方呎單位,以680萬元成交,呎價達9,827元,原業主於05年10月以212萬元購入。
入稟狀編號:HCA 74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