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2-27
星島日報
(星島日報報道)元朗流浮山鳳降村傲凱峰一幢三層村屋連花園及天台的女業主,指與裝修師傅及其合夥人訂立工程協議,前後支付了百多萬元裝修費,惟工程在七個多月後仍未完成,師傅後再介紹裝修公司接手埋尾,業主遂再墊支約十萬元工程費,但工程仍然爛尾,最終業主不但要入住一所「破損樓房」,每晚站着用膳,工人更因電線沒鋪好而觸電,業主需再花逾十五萬元自行聘用另一裝修公司善後。業主指原本的裝修師傅極度違反合約,令她及其家人蒙受損失及時間和精神上的損害,故入稟區域法院向裝修師傅索償近七十萬元。
原告崔煥好,控告張文康及王凱達。入稟狀指,原告經介紹下,於二〇一二年尾委託次被告承接其物業的裝修工程,並與首被告簽訂草擬合約,工程為期一百五十天、全套工程費用為九十六萬元,其後因加工程,故費用變為逾一百二十三萬元。原告於翌年六月底查看時,卻發現工程仍未完工,而期間原告亦曾替被告墊支約廿五萬元贖回已預訂的物料以繼續進行工程,及墊支因被告未能完成工程而委託另一公司接手埋尾的工程費約十萬元。
入稟狀講述:及至一三年九月十四日,原告及家人搬入涉案村屋時,發現工程仍然爛尾,如魚池只完成大半鋪磚但未有做去水及防水工程、廚櫃檯面未縫合、廁所櫃面未修膠等。原告更發現全屋電源混亂,不但一樓走廊電燈亂閃、熱水爐沒有熱水、其他大廳電線又沒有包膠,家中工人更因誤觸大廳一個沒有電掣板的音響電掣而觸電。
原告指被告極度違反合約,未按時交屋令她及其家人和寵物需居於破損樓房,電源雜亂又影響人身安全,更令她們一家每天只能站着用晚飯,有些工程又需她們親自操作善後,全家人精神極度受困擾,故向被告索償為被告墊支的費用、另外聘請公司善後的工程費、時間及精神上損害及全家人的勞動費用等,合共六十九萬一千六百八十一元。案件編號︰區院民事七五〇——二〇一八。